福建诏安法院:交通事故起争端 高效调解促和谐
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落实“漳法有度”专项争先行动,持续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特推出“办对、办准、办好”案件质量争优争先行动专栏,以“办对”彰显专业,以“办准”诠释公正,以“办好”传递温度,聚焦一线审执工作中的办案故事、释法心得和创新举措,展现法院干警在不同岗位上的生动实践和真切感触。
近日,诏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的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纠纷圆满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据悉,2025年6月2日,沈某驾驶一辆超载的三轮摩托车在县道靠右行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未停车观察也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此时,曾某驾驶着厦门某公司租赁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部件不符合安全标准)驶来,因未安全谨慎驾驶且超速,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了解案件过程后,诏安法院派驻县交警大队的调解人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只是对赔偿金额与支付能力存在分歧,于是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向被申请人释法析理,明确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积极协商汽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该事故车为重型混凝土泵车,仅投交强险,无商业险),另一方面积极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引导换位思考,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调解的矛盾焦点在于,赔偿方现有资金不足请求分期付款,但死者家属因肇事车辆是外地车,担心一旦放行就难以掌控,进而导致赔偿款无法按期履行,拟申请对该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这样一来,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影响企业正常运行,导致双方陷入漫长的诉讼过程。
调解人员权衡双方利益,提出了一个中肯的建议:让赔偿方提供一位死者家属认识并认可的人来对赔偿余额提供担保,这样既能让死者家属放心,又能让车辆及时投入正常运作,从而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磋商赔偿金额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除事故车辆所使用公司在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强制险赔偿(182000元)之外,分两期赔偿申请人家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沈某死亡的损失人民币520000元(之前已支付50000元,签收协议当场支付200000元),并提供林某为余款270000元作为担保人承诺支付。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诏安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接下来,该院将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树牢“办对、办准、办好”案件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供稿人:诏安法院 李坤南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