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法院: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需赔偿求职者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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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法院: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需赔偿求职者信赖利益损失

2025-08-27 15:33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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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招聘季,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却反悔,应聘者应如何维权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王先生原系A公司员工。2024年1月,王先生通过某招聘软件应聘B公司编程岗位并前往面试。2024年1月12日,B公司人事专员陈女士在该招聘软件上向王先生发送录用通知,通知王先生于2024年1月16日报到并要求其报到时携带上家单位离职证明。当日晚9时许,王先生接受该录用通知。2024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王先生向原单位提出辞职。不料,2024年1月13日下午3时41分,陈女士在该招聘软件上告知王先生“刚老板说组织架构调整,这个岗位停止招聘”,不再接受王先生入职。

王先生诉称,因收到B公司的入职通知,其从原单位辞职,B公司却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其从2024年1月15日起失去收入,B公司应当赔偿其断档工资损失18000元。

B公司责辩称,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不存在主观故意或客观过失,公司已在较短时间内告知王先生停止招聘,且王先生离职系基于自身意愿,与公司的招聘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查明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王先生在某招聘软件上应聘B公司的岗位并通过面试后,接受B公司的人事专员陈女士发来的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载明报到时需提供上家单位的离职证明。

王先生在接受录用通知后、报到时间之前辞去原公司工作,而B公司在次日又通知王先生取消招聘,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王先生为了入职新岗位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客观上造成损失,B公司相关行为与王先生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B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B公司过错程度、王先生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1400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先生的诉求是主张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契约精神的基石,旨在规制“签约前反悔”等失信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王先生与B公司虽还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但B公司向王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即作出希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足以使王先生产生B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王先生接收该通知并按要求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B公司又以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为由不予录用,对此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法律虽然赋予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有权决定用工方式、工作岗位、录用人员等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录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保护劳动者的信赖利益,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的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亦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尽到审慎义务。注意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和沟通记录,包含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明确录用岗位、薪资待遇、入职时间等信息以及与用人单位的磋商过程。此外,还应注意留存原单位的工资流水和为入职准备而产生的费用票据等,以备不时之需。(供稿人:同安法院 洪佩兰、张丽君)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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