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受伤责任谁担?福建浦城法院:雇主与劳务者按过错比例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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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责任谁担?福建浦城法院:雇主与劳务者按过错比例担责

2025-08-28 16:24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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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雇主与劳务者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卢某(女)受林某雇佣在其已注销经营登记的竹制品厂内从事竹制品加工工作。2024年9月,卢某在竹制品厂场地内做工时,因场地杂乱且穿着拖鞋等原因,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导致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卢某入院治疗,治疗费用均由林某支付,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卢某将林某诉至浦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选人注意义务与管理、监督、指示、风险提示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自身亦应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中林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竹制品厂已注销的情况下,仍雇请卢某在场地内做工,对存在的场地杂乱等隐患未尽到风险提示等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劳务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原告卢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林某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日常中,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安全措施少、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意识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监督管理等问题,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频发。因此在劳务关系中,各方应该始终恪守安全义务与责任意识。接受劳务一方应在生产中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及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职业危害检测等措施,全面增强劳务方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提供劳务一方则应在工作中审慎评估作业风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导致自身安全受损。(供稿人:浦城法院 陈凤梅)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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