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懂“恋爱”变犯罪?福建芗城检察:未成年人必须认清的法律界限
16周岁的小阳(化名)在网上认识了读初一的小雨(13周岁),两人互加好友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假期两人约着外出游玩,期间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小雨家人发现异常并报警,小阳因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被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只是孩子间谈恋爱,双方都自愿,怎么会构成犯罪?”不少人对判决结果存在疑问。对此,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法律对"未满14周岁幼女"有特殊保护。不管对方愿不愿意,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系未满14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红线不能碰,不管是不是‘恋爱’,年龄底线得牢记!”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系未满14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供稿单位:芗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