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遭遇浴室玻璃门爆裂受伤,该如何维权?
入住酒店后遭遇酒店浴室玻璃门突然爆裂造成其身体、手部多处受伤,向酒店协商配上赔偿事宜,却遭拒绝,该怎么办?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2024年10月,曹某入住某酒店,其进入洗浴间洗漱完毕后开门时,钢化玻璃门炸裂导致曹某双手手臂及右脚均有不同程度的割伤,后经医院门诊缝针治疗。因曹某与某酒店协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某酒店辩称,曹某自身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入住某酒店,因使用洗浴设施时玻璃破碎受伤属实。某酒店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责任保障酒店各项设备设施使用安全。曹某入住酒店,接受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务,使用卫浴间是可预见的消费正常行为,并无过错。某酒店主张玻璃破碎系因曹某使用不当所致,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某酒店应当对曹某因伤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曹某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曹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失,故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在酒店等经营场所内发生的损害,经营者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酒店,应当尽量完善客房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例如浴室地面应铺设防滑垫、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浴室玻璃门并定期检查、设置警示标语等,尽可能地避免客人受到人身伤害。作为接受服务一方的客人,在接受服务时,应保存好发票、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尽量留存证据以备产生纠纷时有足够的依据,在使用客房设施设备时,亦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正确合理地使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供稿单位:连江县人民法院 何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