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消费8万分手后要回?莆田涵江法院调解厘清“情谊”与“债务”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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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消费8万分手后要回?莆田涵江法院调解厘清“情谊”与“债务”界限

2025-10-13 14:1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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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在恋爱期间常常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发红包、送礼物、“亲密付”、共同旅游消费……一旦感情破裂分手,这些“甜蜜的付出”能否一笔笔算清楚,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梧塘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引人深思的案件。

从“你侬我侬”到“秋后算账”

据悉,李某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初期,李某就为黄某购买手机及黄金首饰等物品。恋爱期间,黄某也多次给李某发送餐饮、衣服及饰品等链接要求李某代为付款,金额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经统计,二人恋爱期间,李某为黄某支付几十笔款项共计8万余元。

半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李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其在恋爱期间为黄某花费的8万余元。黄某不予认可,认为恋爱期间的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厘清“情谊”与“债务”的界限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仔细梳理案情,发现李某所诉的8万元系由多笔不同性质的转账和消费构成。如果直接判决,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甄别每一笔款项的性质,还可能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李某释明:法律上,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的开销(如餐饮、旅游)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通常被视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即完成,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法官也与黄某沟通,引导她认识到,从社会公平和诚信角度出发,对于金额较大且超出日常消费水平的赠与,在分手后酌情返还部分,有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放下对立情绪,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一次性返还李某1.2万元,纠纷就此了结。协议签署后,款项当即履行完毕,这场因恋爱引发的纠纷,在庭前得到了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合理消费,是以恋爱为目的自愿支付的费用,系赠与,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范畴。但是,如果超出一般的正常生活需求,显然不是恋爱男女的正常赠与行为。在代付的款项中,除合理消费部分,其余应当认定为一方为巩固恋爱关系,以达到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另一方取得该类款项的行为已无合法依据,应予以部分返还。(供稿人:涵江法院 许玉婷)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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