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明溪“公证+法院”协作 促执行案款提存见效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公证处与明溪县人民法院成功完成首次执行案款公证提存业务。这一创新模式借助公证机关的提存公示功能,有效破解了因法定原因导致案款无法发放的执行难题,打通了案件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早在2024年11月,明溪县公证处便与县人民法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签署《执行案款公证提存合作协议》,在当地积极探索推行“法院+公证+银行”的执行案款公证提存新模式。为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公证处与法院建立起常态化沟通机制,共同制定了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明确了从资金接收、公证提存、公示监管到发放到位的全流程管理标准。
同时,公证处在银行专门开立提存业务专户,并下设子账户,对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实现了执行案款的专户存储与闭环监管,切实保障了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流程的安全、准确与高效。

在此次执行案款提存公证的具体操作中,公证处在收到提存款项及相关材料后,及时与法院沟通对接,详细了解情况并核实材料。随后,公证处按照法定期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公证书的出具,并在《福建法治报》履行提存公告义务。
据悉,该公告程序严格符合《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中“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的要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当执行案款符合发放条件时,将启动法院发函-公证复核-银行支付的联动机制,由法院向公证处发函,公证处根据法院函件及时向受领人发放执行案款,实现了“案款-凭证-发放”全链条的可追溯。
此次模式的成功开展,有效解决了特殊案件执行款长期滞留、监管缺位等痛点问题,对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完善执行案款管理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标志着明溪县在构建“法院主导、公证参与、银行协同”的执行案款管理新格局上取得了突破,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供稿人:明溪县司法局 伍燕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