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浦城法院:单方断绝母子关系,能免除赡养义务吗?
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关系中,当亲子关系破裂时,一纸亲手写下的“断绝关系”声明真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五十年前,张某收养了小袁,并将其抚养成人直至成家立业。如今,年近八旬的张某丧失劳动能力,需小袁赡养,然而因家庭矛盾纠纷,自2024年9月起,小袁便不再支付赡养费。2025年张某因病住院,要求小袁承担医疗费用时,小袁仅出示一份单方面手写的“断绝母子关系”字条作为回应。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后意识到,若仅简单判决支付赡养费,虽能解决一时之急,却难以弥合母子之间的亲情裂痕,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于是,法官决定以“修复关系”为核心,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母子二人沟通。
法官一方面向小袁耐心释法:“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即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赡养义务。你母亲如今年迈体衰,无劳动能力,你依法负有赡养责任。且单方出具所谓‘断绝关系’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
另一方面,法官也安抚张某情绪,引导她理性表达诉求。在双方初步形成调解意愿后,法官安排母子二人面对面坐下来沟通。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与亲情两个角度耐心疏导,既讲清法律责任,也唤醒家庭伦理。最终,在亲情感化与法律教育的双重作用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袁自调解生效之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张某当月赡养费500元,并承担张某今后全部住院医疗费用。
法官表示,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常有当事人误以为单方出具“断绝关系”声明便可免除赡养义务,这反映出部分人对赡养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偏差。事实上,此类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既不能解决赡养问题,还可能加剧家庭矛盾、伤害亲情。赡养父母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涵盖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与关怀。法律是保障权利义务的底线,而和谐的家庭关系更需要建立在理解、尊重与关爱的基础上。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敬老爱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人子女者,若不尽赡养之责,不仅将受到道德谴责,也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供稿人:浦城法院 邹守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