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三元法院通过执行保障七旬老人老有所居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为魏阿姨成功办理了房屋居住权登记,更以司法力量守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温度与伦理底线。
据了解,魏阿姨与老刘的缘分始于一段二婚姻缘。1998年,两人登记结婚前,老刘前任妻子已去世,其独自抚养着儿子小刘及三个女儿。案涉的这套房产是老刘1997年购置的个人财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老刘为了保障魏阿姨有房可住,在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自己儿子小刘前,于2019年9月6日让儿子小刘签订了一份书面材料,载明在老刘百年后,案涉房屋继续由魏阿姨居住直至过世,魏阿姨居住期间房屋不得出租或者让其他人居住,老刘也在这份材料上签了字。
同年9月10日,该房屋过户至小刘名下。小刘与妻子施某于1992年已登记结婚。2024年3月,老刘立下遗嘱,遗嘱中再次提及案涉房产虽已过户给儿子小刘,但魏阿姨仍有权居住至百年。同时,居住期间儿子小刘不得上门争吵欺负老人。
但是,老刘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自2024年3月起,72岁的魏阿姨虽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但小刘与妻子施某协同小刘其他姐妹多次上门对魏阿姨恶语相向并暴力驱赶,要求魏阿姨搬离案涉房屋,甚至阻止魏阿姨照料重病在床的老刘。直至2024年7月老刘去世,小刘等人都未曾停止对魏阿姨的欺扰行为。
魏阿姨不堪其扰遂将小刘及其妻子施某告上法庭。魏阿姨认为,案涉房屋虽已过户至小刘名下,但其已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小刘及其妻子施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她的正常生活,侵害她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并判令小刘及妻子施某协助其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的需要。本案中,案涉房产原属于老刘所有,过户至小刘名下时,小刘签订的书面承诺中已明确了居住权人、住宅位置、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中对居住权合同内容的要素要求,即应视为小刘作为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已通过书面合同为魏阿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法院判决小刘及妻子施某协助魏阿姨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小刘与妻子施某拒绝配合魏阿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魏阿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元法院林法官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魏阿姨了解情况,并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为魏阿姨办理了案涉房产的居住权登记手续。随后,林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小刘及施某,严肃告知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从伦理道德上规劝二被执行人履行赡养扶助义务,二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今后将为魏阿姨的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最终,通过法院的执行,保障了魏阿姨在有生之年能够有稳定的居住场所,体现了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怀,和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尊重。(供稿人:三元法院 黄瑷清 林川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