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查处!
近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工地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海宁市海洲街道一项目工地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查实,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在工地泥浆池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为什么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可以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安全警示标志有哪几类?
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可分为四大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并分别使用红色、黄色、蓝色和绿色四种安全色加以明确区分。(供稿人:海宁市海洲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