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明保证方式,福建永安法院:超期追责担保人免责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签字担保后是否必然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10月30日,游某向邱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9日,该笔借款由陈某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条出具后,邱某于当天将借款本金20万元交付给游某。借款期限届满后,游某未还款,邱某于2025年9月1日起诉要求游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陈某一直陆续还款,共偿还邱某17582元。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以及第六百九十三条关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故陈某对案涉借款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邱某未在保证期间(即2024年5月28日之前)提起诉讼,陈某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于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还款行为仅能认定为自愿履行,不因此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表示,针对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陆续还款至今,但因邱某未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故陈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提醒出借人注意,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利的丧失。(供稿人:永安法院 徐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