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新罗法院:店铺窃电被罚近5万元 承租人与房东按责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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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新罗法院:店铺窃电被罚近5万元 承租人与房东按责分摊损失

2025-11-19 11:30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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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承租期间查出窃电,补缴电费及高额罚款该由谁承担?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店铺窃电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明确补缴电费按“受益原则”由实际用电人承担,违约处罚则根据双方过错比例分摊,最终判决承租人承担70%的违约罚款出租人承担30%。

据悉,当事人老魏(化名)名下有一幢自有房产,一层店铺用于出租,二层以上自住。2016年9月,老魏与林某签订租赁合同,将一层店铺出租给林某经营,约定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由林某自行缴纳。2024年7月,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中发现,该店铺存在“擅自接线用电”的窃电行为,窃电设备包括店内2台分体挂壁式空调、2台壁扇、1台落地扇及1台电磁炉。

供电公司随即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立即停止窃电行为,补缴电费1.24万余元,并承担三倍于补缴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3.72万余元,两项费用合计4.96万余元。老魏称窃电电线并非自己所接,对窃电行为并不知情;林某则表示,自己经营期间发现每月电费仅两三百元至三四百元,远低于同类型店铺正常用电开销(冬季约六七百元、夏季翻倍),虽曾怀疑存在窃电情况,但误以为是房东建房时统一接线或前承租人私接,未进一步核实也未向出租人或供电部门反映。最后,老魏先行垫付了该笔款项。2025年1月,老魏因与林某就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后,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窃电设备均为林某租赁期间实际使用,其是窃电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根据“受益原则”,补缴的1.24万余元电费应由林某全额承担。关于3.72万余元违约使用电费,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承租人林某作为店铺实际使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租赁物及电表等设备负有查验、保管、维护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明知电费异常却未及时告知出租人或向供电部门反映,持续享受窃电收益,且未能举证证明窃电系他人所为,过错程度较大;出租人老魏对租赁房屋负有管理维修责任,在房屋交接、收房时未对水电使用情况、设备状态进行必要检查,未能及时发现电费异常以防止损失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权责,法院最终判决林某承担70%的违约使用电费,老魏自行承担30%。案件判决生效后,林某已履行完毕。(供稿人:新罗法院 廖小妹 俞晓蕾)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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