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检察:莫把执行当小事,小心“民事”变“刑事”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具备履行生效裁判能力,却将钱款挪作他用或清偿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就依法对这样一起案件提起公诉。
2021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余某因与古田县某村民委员会、某银行有限公司以及李某、张某、周某等人存在租金、借款纠纷,先后被古田法院判决裁定应偿还钱款人民币157万余元,并被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余某在上述判决生效、被强制执行期间先后将名下2套房产以共计217万元出售,并用于偿还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债务,导致法院执行标的款无法全部执行到位。2025年10月,被告人余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
古田县检察院提醒,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财产,并选择债权清偿顺序,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在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支配及债务清偿都应当受生效判决的约束。(供稿人:古田县检察院 卢小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