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织就非法狩猎“利益链”,福建蕉城法院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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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织就非法狩猎“利益链”,福建蕉城法院重拳出击严惩不贷

2025-11-25 14:4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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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本质上就是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然而,近年来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利而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既破坏自然平衡,也触犯法律底线。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多名被告人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对八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判决,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经查,2019年3月至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等八名被告人形成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伙同李某某从熊某某处购买电子猎套,布设在蕉城区禁猎区山场,非法猎捕赤麂19只、果子狸1只、野猪6只。黄某甲还以食用为目的,长期向李某某、冯某某、刘某甲等多人收购非法猎捕的赤麂、野猪等陆生野生动物,通过车辆运输至漳州等地,出售给张某某等人,个人共计获利358117元;李某某独自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出售给黄某甲,获利174612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某甲非法猎捕、收购的陆生野生动物,在其经营的店铺零售供他人食用,得款共计426633.83元。

被告人冯某某、刘某甲单独或结伙,在蕉城区山场布设电子猎具非法猎捕赤麂、野猪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黄某甲,分别获利66395元、56708元。

被告人熊某某明知黄某甲购买猎套用于猎捕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200个猎套和60个警报器,获利9880元。

被告人黄某乙、刘某乙为防止野猪破坏农作物,未经审批在山场布置铁制捕猎夹,分别猎获赤麂、野猪等野生动物,出售部分猎物后获利1410元、1158元。

经鉴定,涉案赤麂、果子狸、野猪等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各被告人使用的电子猎具、铁制猎夹均为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大量野生动物冻体及猎捕工具,涉案野生动物冻品已被依法销毁,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其中,黄某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李某某、冯某某、刘某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张某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熊某某、黄某乙、刘某乙构成非法狩猎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退赔及生态修复情况等,蕉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同时,法院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猎捕工具等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责令相关被告人继续退出剩余违法所得。

为落实 “恢复性司法” 理念,本案侦查阶段即推动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被告人熊某某、黄某乙、刘某乙分别与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被告人熊某某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76200元,被告人黄某乙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20800元,被告人刘某乙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60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蕉城法院积极引导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生态损害修复。经与检察院、林业局共同会商,确定张某某的生态损害修复方式及生态损害赔偿金数额,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23633.83元。

据介绍,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力守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通过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责令退赃、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方式,确保被破坏的环境得到实际补偿,让违法者为其行为付出生态代价。(供稿人:蕉城法院 谢雨虹)


【编辑:伦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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