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湖里检察:私下收购古石雕想转手 男子被判刑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对何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涉案文物被没收上交至相关部门。
事情要从2023年底何某某与浙江台州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说起。热衷于收藏的张某某找到在厦门经营石雕古物件的何某某,让何某某留意一下有收藏价值的石雕,用于张某某的私人博物馆展陈。生意上门,何某某来了劲,并开始四处打探。2024年1月底,何某某联系到在境外的三件石雕:门鼓两件,石狮子一件,并以18万余元的价格从境外将这三件石雕运回厦门,存放在自己的店内。安排妥当后,何某某立即联系张某某并向其兜售新到的“宝贝”,称是从境外花高价运回来的,以32万元的成本价卖给张某某。
2024年2月至3月,张某某在两次到厦门现场验货后,与何某某达成交易,以32万元的价格收购这三件古石雕。双方约定由张某某先支付3万元的预付款,待货物安全顺利运抵其私人博物馆后再支付尾款。
2024年3月中旬,就在这三件石雕即将经物流转运时,警方在湖里将其拦截下来,何某某被抓获。
面对警方询问,何某某谎称所售的只是普通石雕,手续完整齐全,可以用于民间买卖……但事实并非如此,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石狮子是文殊菩萨坐骑,为明末清初石立狮,属于国家三级文物;两个门鼓其中之一为清浮雕花瓶纹连座抱鼓石,另一个为清浮雕狮子驮宝连座抱鼓石,都属于一般文物。
那么,何某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倒卖文物罪呢?民间文物收售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呢?
对于这些问题,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倒卖文物罪的核心要件有三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倒卖行为应具备“违规购买”“转手销售”“从中获益”三个条件。
在此案中,文物的来源本身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严格限制、规范文物民间流通,而不是放开民间交易;合法文物交易主体只有正规备案登记许可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这也是为了确保文物流转有序、可溯源。如果文物是以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购买、接受赠予等合法方式取得,则不以犯罪论处。
该案中,何某某私下购进文物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购进的文物予以加价转让牟利,符合倒卖文物罪的“违规购买”“转手销售”“从中获益”的构成要件,构成倒卖文物罪。据此,湖里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供稿人:湖里区检察院 洪祖仁 张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