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纠纷?福建周宁法院判了!
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告周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等人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老人赡养、财产继承的相关约定,以司法裁判彰显尊老敬老导向,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协议书》,就宗枝之接、老人赡养、财产继承等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约定“周某某、刘某某由刘某乙夫妇、刘某甲夫妇共同赡养,直至送终”“周某某、刘某某在刘家一切财产在刘某某离世后由刘某乙与刘某甲共同继承”等。之后被告及第三人按协议共同抚养原告。2021年农历五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后,被告未继续赡养两原告,两原告由刘某乙夫妇赡养。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书》。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老人赡养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协议书》签订后,前期被告及第三人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周某某、刘某某义务。但在农历2021年五月后,被告与原告间因生活纠纷产生矛盾,故之后被告未赡养原告,在法庭审理期间,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并不同意按《协议书》继续履行,又无法达成新的约定,故调解不成。
被告刘某甲在庭审中辩称,其在与原告争吵后仍有送过食物给两位老人,并未不赡养老人,但该做法与赡养老人并非等同性质,因此法院对此观点不予采纳。现被告不履行赡养原告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书》相关目的,且第三人认为在无法达成新的协议下亦同意解除合同,故该《协议书》有关赡养继承的内容已无继续履行必要性。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中关于赡养继承的相关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协议书中约定的“宗枝之接”内容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对该内容法院不作评析认定。故判决:解除周某某、刘某某与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肖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老人赡养、财产继承的约定。(供稿人:周宁法院 郑林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