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法院调解预付式消费纠纷 健身卡退费争议终化解
目前,在美容美发、健身瑜伽、教育培训等领域多采用预付式消费形式,该形式具有大额折扣、使用便利的特点,但同时在退费方面容易产生分歧。前不久,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有关预付式消费的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24年9月,何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价值16000元的80节课私教卡,并签订《会员协议》,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9月1日,并约定:有效期剩余超过30%的,退费金额=(会员实际付款金额×80%)-累计消费金额,也即收取20%的手续费。
截至2025年4月,何某已使用31节课,剩余49节课未使用,后医生建议何某不宜进行剧烈运动,何某便与健身房协商合同解除及退费事宜,但双方就退费金额产生分歧。何某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退费应为16000*80%-200*31=6600元(200元为优惠过后的单节课价格)。某健身房则认为,因何某办理了80节私教卡会员,才给予那么大的优惠力度,现何某的实际课时只为31节,应按原价250元的价格计算,即退还给何某16000*80%-250*31=5050元。
考虑到何某的个人特殊原因,承办法官在庭前征得双方调解意愿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依法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的已消费金额超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商户无权要求消费者补齐差额。
本案系因消费者原因而予以退费,因而应当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经过调解,某健身房表示对何某因身体原因而无法继续参加课程的理解,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解除何某与某健身房的健身服务合同,某健身房同意返还何某5600元。(供稿人:漳平法院 张小英 郑雨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