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邵武法院:言论自由有边界 权利行使需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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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邵武法院:言论自由有边界 权利行使需客观

2025-12-23 15:13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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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网友们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这种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之内,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言论,不能捏造事实使用侮辱诽谤性的言语,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不实言论,被行政单位起诉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悉,被告陈某因与原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陈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了陈某的起诉。陈某收到裁判结果后,打着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名义,于2025年1月27日至2月8日期间先后在个人抖音、微博等账号发布视频,对原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及其领导公开发表“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实言论。邵武市自然资源局认为陈某对其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邵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对原告邵武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案涉土地性质认定不服,理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被告通过抖音及微博平台发布视频,对原告及其领导公开发表“弄虚作假、欺骗国家、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言论,被多人观看及转发,其捏造、歪曲事实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致使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应为其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个人微博账号、抖音账号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视频,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实际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供稿人:邵武法院 江树桦 张慧)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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