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福建顺昌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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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福建顺昌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2025-12-23 15:13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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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遇到一方负债,债权人却难以追讨的情形。尤其是当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时,不少人会考虑能否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绕过诉讼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呢?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债务执行的纠纷案件,给出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023年6月,小张(化名)被小明(化名)打伤,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将小明诉至法院。2024年8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明向小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小明未履行义务,小张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张提出,小明在诉讼期间与其配偶美美(化名)协议离婚,并将名下车辆及其他财产转移至美美名下,该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故申请追加美美为被执行人。另查明,小明与美美于199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24年9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

小张认为,判决生效后小明拒不履行,还在诉讼期间离婚、把财产转给美美。这明显是恶意转移,坚决要求追加美美为被执行人。

对此,美美提出异议,她表示,自己与小明离婚及财产处理均属于个人事务,与小张的赔偿无关,不存在恶意转移,请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追加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美美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并未认定该债务属于被申请人美美与被执行人小明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申请人美美对涉案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其次,小张主张美美与小明离婚时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该事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法定追加情形。

综上,小张的该项申请不能成立,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小张的申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供稿人:顺昌法院 黄丽平)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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