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厦门同安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公民的坚实后盾。任何伪造证据、歪曲事实之举,皆是对宪法的亵渎,终将暴露于法律明镜之下,难逃应有制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发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行为人处以2万元的罚款。
据悉,赵某、钱某与孙某三人约定共同合伙承包某工程项目。案涉工程竣工后,赵某、钱某多次向孙某要求分配合伙利润均未果,无奈之下,二人将孙某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一份《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单》及三份《工程项目罚款单》,欲以此抗辩工程款低于赵某、钱某二人主张的金额,以达到向其他合伙人少分利润的目的。
但根据上述结算单和罚款单,承办法官很快发现问题——案涉项目发包方表示,签名的施工员、项目负责人在单据载明的出具时间已经离职,发包方也述称未曾对案涉项目扣除相应罚款。庭审中,工程发包方还提交了银行汇款单、结清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的结算时间、结算金额与孙某提交的证据不符,亦不存在所谓项目罚款。
经法庭调查询问,孙某承认其明知案涉工程真实的结算时间、结算金额,但为了占有更多合伙利润,仍向法庭提交其伪造签名制作的虚假单据。
孙某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承办法官对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性与严重性,并依法决定对孙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惩处。
鉴于孙某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同安法院依法对孙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收到司法惩戒决定书后,孙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法官表示,诉讼需诚信,作假当严惩!诚实守信是诉讼参与人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在诉讼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任何试图通过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等手段干扰司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但难以达到胜诉目的,而且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人:同安法院 叶林薇 王晓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