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舞蹈年卡后意外受伤,退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福建同安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预付式消费如今已广泛覆盖健身、舞蹈等服务领域,若消费者办卡后因意外受伤无法继续消费,退费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舞蹈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明确消费者因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据悉,2024年3月,小淑(化名)与某舞蹈机构签订《舞蹈会员协议》,约定由某舞蹈机构为小淑开展爵士舞教学、训练,小淑报学的舞蹈班为单项年卡,期限为2024年3月23日—2024年6月22日,一年内免费复训,费用5180元。
2024年4月,小淑因工作繁忙,遂以每周仅能上一次舞蹈课为由要求某舞蹈机构暂停舞蹈课。某舞蹈机构称需升级为精品班,最长可停卡一年。之后,小淑向某舞蹈机构支付升级费用3780元,累计支付8960元。升级后的双项精品班卡项有效期为学习期三个月、两年内免费复训。2024年6月23日,小淑因工作变动要求某舞蹈机构停课一年,某舞蹈机构表示同意。
2025年1月初,小淑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部、胸部、手部、膝关节等多处损伤,小淑遂以病情较重,需要两年才能恢复为由,与某舞蹈机构协商退款事宜,某舞蹈机构则称已超过学习期,只能延期,不同意退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淑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淑与某舞蹈机构签订的《舞蹈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小淑诉请退款的请求权基础为解除案涉服务合同。
关于小淑能否解除案涉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淑因手术治疗身体尚处于恢复期,无法继续接受相关的舞蹈训练服务。某舞蹈机构虽同意将课程卡延期至小淑身体恢复之日,但小淑对此不同意。考虑到本案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双方因本案争议已失去信任基础,加之小淑身体何时恢复尚不可知,继续履行合同客观上已无可能和必要。故小淑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划分及退费金额确定,案涉舞蹈课程卡已经升级为双项精品班,小淑申请停卡时间为2024年6月23日,此时合同约定训练期三个月已结束,应视为小淑已经接受三个月训练期,剩余两年的复训期。小淑支付的费用是基于整个课程卡的服务内容,包括训练课和复训课,即使复训在形式上被标注为“免费”,但实际上为课程卡整体价值的一部分,其与训练课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小淑购买课程卡的完整体验。故某舞蹈机构抗辩小淑支付的费用对价已通过主课程完全实现,复训期属免费附加服务,非合同对价组成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剩余复训期与主课程三个月存在一定区别,不能仅以时长作为课程价值判断的标准。综合小淑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考虑到“单项年卡”和“双项精品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复训期时间长短区别,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认定某舞蹈机构返还小淑复训期费用5000元。(供稿人:同安法院 陈妙容 叶彩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