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以身试法终尝苦果?福建古田法院严惩拒执行为!
“本以为趁执行立案前转移房产能躲掉债务,没想到还是逃不过法律制裁。”面对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魏某某懊悔不已。近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判决,严惩企图借“时间差”转移财产逃债的行为,为破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再添有力实践。
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魏某某数次向古田县平湖某食用菌辅料批发部购买棉籽、麦皮等食用菌辅料,货款共计22.9万元。古田县平湖某食用菌辅料批发部实际履行交货义务后,魏某某未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及利息。古田县平湖某食用菌辅料批发部将魏某某诉至法院后,经古田法院审理,判决魏某某需向批发部支付22.9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魏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古田县平湖某食用菌辅料批发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古田法院第一时间开展财产查控,却发现魏某某名下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但在进一步核查发现:原来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魏某某就将其名下位于古田县平湖镇的房产以27.6万元卖给黄某、夏某,未将售房款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
“有履行能力却恶意转移财产,这是典型的拒执行为!” 鉴于魏某某的恶劣行径,古田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7天的强制措施,并明确要求其在拘留结束后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可即便受到法律惩戒,魏某某仍心存侥幸,拘留期满后依旧拒不履行。因魏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古田法院当即把案件相关证据移送古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面对严厉的法律威慑,魏某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并筹集1万元还款,2025年11月,县公安局依法将魏某某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古田县检察院依法向古田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魏某某未能履行剩余还款义务。最终,古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供稿人:古田法院 郑雅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