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蕉城法院:教唆未成年人当“取手”收赃335万余元,两人因诈骗罪获刑!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而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无异于为虎作伥,不仅成为这类犯罪的重要帮凶,更直接加剧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尤为令人愤慨的是,竟有不法分子为牟取一己私利,罔顾法律与良知,纠集十余名未成年人充当“取现工具人”,协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涉诈案件,被告人林某、吴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接收、转移犯罪所得,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24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从他人处得知,可通过帮助诈骗分子收取现金包裹或兑换U币赚取抽成,遂萌生犯罪念头。随后,林某与其同居女友被告人吴某,分别使用相关账号加入Telegram(俗称“纸飞机”)软件的“全国上门换U”群,通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等方式赚取报酬。
据了解,被告人林某牵头纠集小郑、小陈、小何、小缪等十多名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充当“取手”,在“纸飞机”APP组建“福安兼职”聊天群及临时任务群,形成分工明确的作案团伙。林某负责从“全国上门换U”群接收诈骗分子发布的收款任务,通过自建聊天群统一安排“取手”前往全国各地收取钱款,同时提供手机、耳机、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传授沟通话术;吴某则协助林某分派任务、收取寄送至福安市的钱款,以及向“取手”发放报酬。林某按接转钱款总额的2%扣取自身报酬。
经查,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期间,诈骗分子以充值解封、刷单返现、投资返利等名义,诈骗许某、蒋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的钱款。接到收取现金的任务后,被告人林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某,先后指使小郑、小陈、小缪等人到厦门、福安、深圳、南昌、成都、重庆等地收取上述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3354100元,其中2320000元尚未实际取得。吴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592200元,其中50000元尚未实际取得。林某累计获取报酬20682元,用于与吴某共同生活开支。
2024年12月24日,林某、吴某分别在福安市某住处、某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二人处各查扣作案手机一部。另查明,林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
最终,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吴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帮助接收、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0000元,发还被害人;责令林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682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等值财产。
法官表示,本案中,林某、吴某不仅自身参与转移诈骗赃款,还教唆十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犯罪,既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性质恶劣。法院的判决再次彰显了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关联犯罪的坚定决心,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为诈骗犯罪“站台”“跑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警示广大群众,要认清电信网络诈骗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远离各类涉诈“兼职”,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防线。(供稿人:蕉城法院 黄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