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刮刮乐如何算盗窃数额?厦门同安法院明确:票面金额+奖金总额一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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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刮刮乐如何算盗窃数额?厦门同安法院明确:票面金额+奖金总额一并认定

2026-01-16 14:11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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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刮刮乐作为一种即开型彩票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娱乐方式,有人“小刮怡情”,为生活添一份乐趣和期待,也有人“豪掷千金”,博取暴富的机会。然而,个别人却动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不法手段“空手套白狼”,最终换来的不是大奖,而是法律的制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刮刮乐”彩票的案件。

2024年11月4日,被告人阳某利用其朋友邵某在被害人李某开设的彩票站上班的便利,在探望邵某时,偷偷将该站点数张彩票偷走并兑得奖金,后将奖金短时间内挥霍一空。

“初战告捷”且未被发现后,荷包空空的阳某“偷”心再起,抓住彩票站库存清点不及时的管理漏洞,于11月9日再次潜入店内将该彩票站的国宝、中国红、火凤凰、中国龙等多本刮刮乐彩票盗走,并拿到其他彩票站点兑奖。

几日后,李某发现库存与销售额无法对应,经调取店内监控发现阳某的偷盗行为,迅速向派出所报案,阳某最终落网。经查,阳某盗窃彩票的票面数额共计2700元,兑奖奖金共计6219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那么,本案盗窃数额应以票面金额2700元进行认定,还是按照8919元(票面数额2700元+奖金数额6219元)进行认定呢?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888元(彩票票面金额2700元+奖金金额6219元+其他财物数额4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阳某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最终判处阳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表示,本案案涉“刮刮乐”彩票作为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即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知晓收益,“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进行认定。即使本案阳某在案发时未兑奖,甚至还未刮奖,因其对于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均应按“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认定盗窃数额。(供稿人:同安法院 张彬峰 蒲小惠)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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