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秀屿法院:亲友借贷别大意!这些法律误区要避开
“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生活中亲友之间相互周转本是暖心事,但有时因疏忽大意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矛盾,导致双方关系也随之僵化。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出民间借贷中最易踩坑的五大误区,以专业解读筑牢群众法治防线。
“都这么熟了,借条就不写了吧,反正都有转账记录。”
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在出借资金时会说“都这么熟了,借条就不写了”,认为仅凭转账记录就能保障权益。对此,法官提示,该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借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的举证、抗辩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因此,为最大限度保障自己权益,在出借、归还资金时都要留存相应的凭证,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给自己提供坚实的“后盾”。
“大家都知道这个名字,我直接写绰号就行。”
民间借贷中,借条、收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凭证。有的人图方便,习惯用小名或绰号等方式简化信息。法官指出,一旦双方产生借贷纠纷,模糊的身份信息会直接导致主体身份难以锁定,进而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
因此,在书写借条、收据时,务必以有效身份证件作为依据,准确载明出借人、借款人的法定姓名,同时清晰标注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等核心要素。若关键信息含糊不清,后续维权时不仅会大幅度增加举证难度,甚至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借条里没有具体约定利息的情况,我只需要还你本金就可以了。”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关于利息也有特殊规定: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时,法院将不予支持。在上述情况中,即使双方有口头利息承诺,但由于在借条中没有载明,出借人无法通过借条凭证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对此,法官提醒,在书写借条时,要写明是否应当支付利息,若约定利息,更要以直接的方式载明具体利息,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不必要的借贷纠纷。
“这笔钱对你来说至关重要,利息高一点不过分吧”
民间借贷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自由,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约定的利息,法律设置了明确的上限,即最高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禁止出现高利放贷等乱象,扰乱市场秩序。对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以合同约定提出抗辩,法院也不予支持。
“借你10万元,利息1万元,那我直接给你9万元就好,到时候利息就不用还我了。”
预先扣息属于典型的“砍头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在上述情况中,本金将认定为9万元,利息也以9万元为基数进行计算。除典型情况外,以无合理依据的“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等任何名义,预先从本金中扣除款项,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借条载明金额,均视为“砍头息”,将不受法律保护。(供稿人:秀屿法院 黄荔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