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谁之责?福建蕉城法院:安全管理与自我保护需 “双向奔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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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谁之责?福建蕉城法院:安全管理与自我保护需 “双向奔赴”

2026-01-30 15:0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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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在建工地深夜如厕跌落致残,雇主与劳动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为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原告刘某承建被告某农业公司某养猪场建设项目工程。2023年2月28日晚上11时许,刘某在案涉工地的宿舍出门上卫生间过程中,因未注意到宿舍门口周边土方已被挖掘,不慎跌落至被开挖的土方底部并受伤。

经鉴定,刘某脊髓损伤达五级伤残,脊柱损伤达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刘某遂向蕉城法院起诉,要求某农业公司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86953.89元。

某农业公司辩称,截至事故发生时,项目其他班组人员均在公司的劝诫下搬迁至新建员工宿舍中居住。刘某本人因贪图居住便利始终不愿意搬迁,从而将自身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其本人对于案涉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主观上放任的故意。刘某系在未安装化粪池和搭建卫生间的情况下,不遵守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习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农业公司系案涉工地的实际管理方,其在刘某未搬离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工地内刘某宿舍周边土方进行挖掘,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作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预见其宿舍门口周边土方已被挖掘、存在安全隐患,却仍居住在该宿舍,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其不慎跌落至开挖土方底部,刘某自己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某农业公司承担6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40%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880779.17元。某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在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安全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受职业活动的基本前提。本案的裁判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身的责任划分,更折射出劳动者保护中 “双向责任” 的重要性——用人单位须织密安全管理之网,劳动者亦需拧紧自我防护之弦。(供稿人:蕉城法院 任婧)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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