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车辆,福建蕉城一男子获刑!
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然而,仍有人无视法律红线,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车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案,被告人小黄因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车辆,被依法判处刑罚。
经查,2024年12月27日,被告人小黄借给小王人民币6万元,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小王将其名下小轿车交由小黄保管,借款期限两个月,小王每月支付利息及停车费1950元,逾期则车辆交由小黄处置。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还款,经协商继续按月支付上述费用,直至2025年5月6日仍在履约。
此前,因小王与小钟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蕉城法院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小王名下12.7万元的财产。2025年5月23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某酒店地下室找到该小轿车,向车辆保管人小黄及小雨出示法律文书后,将车辆扣押至指定法拍公司停车场。因小黄提出与小王存在债务纠纷,车辆钥匙交由小雨保管,后小雨将钥匙交给小黄。
2025年5月24日21时许,小黄在明知该车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仍用车钥匙将车辆从停车场开走,并以8万元价格转卖给小陈。经认定,该车辆价值20.36万元。
2025年5月2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小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车辆被成功追回,小黄将8万元购车款返还给小陈。同年11月5日,小王与小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黄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被告人小黄的全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小黄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供稿人:蕉城法院 谢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