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纷争,福建涵江法院释法说理化干戈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间借贷引纷争,福建涵江法院释法说理化干戈

2026-02-12 15:49

来源:中国网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民间借贷是百姓日常生活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纠纷多发。对于约定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当事人认为利息高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双方谈好了多高都得履行,但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期,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约定利率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民间借贷案件。

据悉,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4月向陈某借款30万元,当日陈某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至吴某银行账户。2025年4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吴某尚欠陈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2%计息,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后吴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至今未还。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涵江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收案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决定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先行调解作为解纷的一种方式具有高效便捷、减少费用、修复关系等益处,经法院人员详细介绍,原、被告都同意先行调解。

承办法官在审阅原告起诉材料并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快速梳理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尚欠的借款数额。法官经计算发现陈某主张的利息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为1.2%(年利率1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

“我们约定一个月一分二的利息(即月利率1.2%),又不是什么三分利、四分利,这怎么叫高了?再说了,就算真的高了,我们不也在协议上签字了,我们自己都认可了,你们法院怎么还管啊!”陈某的不解和坚持原诉求态度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气馁,而是一边安抚陈某情绪,一边耐心解惑:“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自由协商确定利率。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借贷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就借款合同中的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但您诉至法院,自然就受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约束。”经法官释法说理,陈某主动将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抵扣本金,重新核算欠款数额,并调整了诉请金额。

尔后,承办法官向吴某说明陈某主动调整了诉请数额,劝导其不要因失信而失去一段珍贵的情谊,并向其释明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经法官调解,陈某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就吴某尚欠借款本息25万元(其中本金为调整后的249038元、利息为962元)分期还款。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利息,但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已偿还超出部分的利息可以抵扣借款本金。(供稿人:涵江法院 林辰澜)



【编辑:赵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