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古田法院:善意受托却失监护 案结事了更暖人心
“喂,胡法官您好,我是阮某某,判决书我们已经收到了。对于判决我没有异议,但我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能否请您帮忙再和对方协调一下……”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一通求助电话,牵出一场跨越情理法的温情调解。近日,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人民法院在审结一起因临时委托监护引发的未成年人溺亡纠纷后,坚持案结事了人和,主动延伸司法服务,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据悉,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阮某某是相识十几年的好友,两人店铺相邻,两家长期往来密切。2025年8月,两家人一同前往古田县大甲镇游玩。午饭后,因黄某(黄某某女儿)想继续留在大甲镇玩耍,黄某某便委托阮某某将其女儿带回古田县鹤塘镇,自己与家人先行驾车返回。
当日14时许,阮某某一家与黄某一同抵达鹤塘镇后彰村阮某某的店铺。然而,阮某某并未将黄某及时交还给其父母,黄某便与阮某某的儿子在店中玩耍。随后,两个孩子自行前往附近的公园池塘边,其间黄某不慎落水,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黄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诉前及诉讼中多次调解,均未能化解分歧。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阮某某在受托监护期间未尽到充分的看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其行为属于善意相助,社会公德应予鼓励,故酌情减轻其责任,最终判决阮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某某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阮某某因经济困难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古田法院并未因案件已判决而简单建议其上诉,亦未忽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而是主动联系双方,再次组织调解。经过多轮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了和解协议。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临时委托监护的情形十分常见,例如出于好意帮忙照看亲友的未成年子女。然而,一旦接受委托,即负有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法律义务。助人之时亦须具备法律风险意识,不能因属于善举而忽视应尽的责任。 委托监护分为无偿与有偿两种情形:对于无偿委托,乐于助人、团结互助的良善风尚值得弘扬,法院在裁量时也会酌情减轻受托人责任,但这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其法律义务;而对于有偿委托,因受托人收取相应报酬,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更为严格,所需承担的责任也相应更重。(供稿人:古田法院 李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