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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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嵊州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

2026-02-28 16:2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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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督促生产经营性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嵊州市XX加油站(普通合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加油站(普通合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为一名加油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加油站(普通合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细则》综合类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处罚档次】一档: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1月19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加油站(普通合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加油站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名从业人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中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发现系该单位未为该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细则》综合类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处罚档次】一档: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3种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1月2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加油站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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