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汀:向江河投毒捕鱼,三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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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汀:向江河投毒捕鱼,三人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

2026-03-12 18:32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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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一时之利,竟向开放水域投放农药毒鱼,不仅造成他人巨额财产损失,更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公共安全。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柯某甲、柯某乙、饶某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相应刑罚,其中主犯柯某甲获刑三年,缓刑三年,从犯柯某乙、饶某某均获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025年8月,被告人柯某甲提议购买农药前往长汀一乡镇毒鱼,与柯某乙、饶某某商议一致后,柯某甲购买了4瓶甲氰菊酯农药,饶某某购置了捕鱼抄网。当月13日晚,柯某甲驾车搭载另两名被告人前往该乡镇,先后在大桥下,将4瓶甲氰菊酯全部投入汀江河段。随后,三人在该河段捞鱼至次日凌晨5时才返回。此次投毒行为导致下游一养殖基地鱼类大量死亡,经价格认证,损失价值达279904元。

2025年8月16日,三名被告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主动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向开放水域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综合考量柯某甲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柯某乙、饶某某系从犯,以及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生态修复等量刑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该案的审理警示社会公众:开放水域属于公共资源,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性,向水域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看似“获利小手段”,实则是“犯罪大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广大群众要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供稿人:长汀法院 曾昭辉 范艳萍)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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