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
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督促生产经营性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嵊州市XX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西南侧设置一个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有一卧式液化天然气储罐,储罐容量约60立方米,储罐液位表显示剩余液化天然气2吨左右,未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投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按规定报备。安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的规定,已构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危险化学品类第一百零四条【处罚档次】三档:超出规定时限60日以上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以上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2026年2月2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XX塑料电器厂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XX塑料电器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车间内灭火器未见定期检查记录,违反企业操作规程。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XX塑料电器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1月15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XX塑料电器厂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XX塑料电器厂员工张某某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浙江XXXX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机加工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倪某某作为该单位负责人,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浙江XX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六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XXXX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对浙江XXXX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