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针尖”案例说——非法捕捞水产品,“小渔获”换来“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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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针尖”案例说——非法捕捞水产品,“小渔获”换来“大代价”

2026-04-02 16:27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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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尖虽小,但总是一刺破局”,通州区检察院立足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行刑衔接等职能,打造“针尖”党建品牌,推出“针尖”案例说作为该党建品牌普法宣传载体,通过精选不同领域的典型案例,拆解案件脉络、解析法律适用,让群众在真实案例中明晰法律红线、知晓维权途径。本期为您推送《非法捕捞水产品,“小渔获”换来“大代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钱某某(另案处理)于禁渔期内,在明确规定为禁渔区的某河道内,使用皮筏和抄网非法捕捞田螺870余公斤。经评估,上述二人捕捞的野生田螺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捕获的野生田螺已全部放归。后被告人李某某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法律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

检察机关提示

碧水清流,始于点滴;

生态保护,责无旁贷。

一是广大群众:

自觉遵守禁渔规定,不电鱼、不毒鱼、不买非法渔获;发现非法排污、非法捕捞、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二是生产企业:

严守环保底线,合规处理废水,杜绝偷排、漏排、乱排,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

三是全社会共同行动:

珍惜水资源、爱护水环境,抵制涉水违法行为,携手共建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家园。

(供稿单位:通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编辑: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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