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无法生育,妻子有义务“试到成功”吗?福建同安法院判了
近期,法治题材电视剧《家事法庭》在央视热播,剧中一方为争夺抚养权谎称丧失生育能力的情节引发热议。艺术源于生活,现实中因生育问题引发的婚姻纠纷并不少见。男方无法正常生育,女方是否必须配合进行试管辅助生育?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据悉,小丽(化名)与小军(化名)婚后两年未能生育孩子,经医院诊断为小军染色体问题导致无法正常生育,因此双方决定通过试管技术辅助生育,小丽经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终于成功受孕却又流产。
小丽因无法忍受多次促排取卵移植给其身心带来的痛苦,多次向小军表达不想再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而小军表示无法接受婚后无子,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因双方生育理念冲突,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坚称不愿意再接受试管辅助生育,小军则不同意离婚,当庭表示其不能接受婚后无子,仍坚持劝说小丽继续接受试管辅助生育。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生育后代是维系夫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生育观念不同不仅会导致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会对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产生负面的影响。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框架下,公民享有生育方式的选择权、生育数量的决定权和生育质量选择权。
夫妻双方虽均依法享有生育权,但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生育权的行使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行使生育权时,需要考虑到女性的身体状况和意愿,法律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确保女性在行使生育权时不会受到强迫。
本案中,小军不能接受没有孩子,坚决要求小丽继续接受试管技术辅助孕育;而小丽当庭明确拒绝继续生育孩子,在其明确表示不想再与小军生育孩子的情况下,小军强行让小丽接受试管辅助生育,会对小丽的生育权造成侵害。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已经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调和,若继续维系夫妻关系,不仅会对小丽的生育权造成侵害,小军生儿育女的人生规划可能面临落空。小丽与小军因生育观问题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双方夫妻感情已因此破裂,故法院准予小丽与小军离婚。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一规定确立了生育权作为妇女一项独立、自主的基本权利,其核心是尊重妇女的身体自主权和人格尊严,妇女依法享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自由,并在生育决策、职场权益等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系统保护。在生育相关事项上,法律强调妇女意愿的优先性。(供稿人:同安法院 洪佩兰 康钰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