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警示
为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督促生产经营性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嵊州市应急管理局现对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一:嵊州市XXXXX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8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X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灭火器未点检,无点检记录。陈某系公司负责人及安管员,违反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XXX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七十一条:“【处罚档次】一档:发现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有1人次的;【裁量幅度】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6年3月3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XXX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XXX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嵊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1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嵊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案源系统预警),发现该单位一楼车间东侧、二楼仓库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史某某作为该单位总经理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单位一楼车间东侧、二楼仓库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负有责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处理依据:经查明,嵊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并参照《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第六十六条,【处罚档次】一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2026年3月27日,嵊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嵊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对嵊州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史某某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