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涵江法院:法护桑榆安晚景 轮流陪护暖亲心
林老太与丈夫林大爷(已去世)共生育二子,长子林大山、次子林小山,二子均已自立门户,分开居住。近半年,林老太主要居住在林大山家中,由林大山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林老太现已72周岁,年迈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无其他收入,现需要子女赡养,遂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子按月轮流陪护、给付赡养费500元,并各自承担50%医药费。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包括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本案中,林老太作为林大山、林小山的母亲,现年迈体弱,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需要子女赡养,林大山、林小山应对林老太尽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综合考虑林老太的年龄、身体状况、消费水平等因素,法院对于林老太主张均予以支持。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涵江法院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深入调查老年人的真实意愿,精准把握老年人对亲情陪伴和物质保障的双重诉求,彰显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全面守护。裁判立足老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消费水平、情感需求,子女的家庭情况等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应按月轮流照顾陪护老人,并承担其日常生活起居费用,另一方需另行支付赡养费。一方面通过子女轮流陪护的实质安排,平衡各子女的照料时间和精力负担,确保老年人得到悉心照顾与情感陪伴,避免因单一子女长期照料力有不逮或矛盾积累,破解多子女家庭赡养责任推诿的难题。另一方面,通过法庭调解、动员工作,劝导当月未轮流陪护一方另行给付赡养费,为老人提供双重、稳定的物质保障,既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更为其精神慰藉创造空间,满足“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多维需求。判决也明确了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无条件性,重申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责任,为类案提供示范样本,更向社会传递“尊老敬老、法护桑榆”的价值导向,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供稿人:徐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