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法院:一个改装灯,差点让41万车险赔偿打了水漂
某日夜间,小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撞上前方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由小张驾驶的货车尾部,事故导致小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张所驾货车左右侧自行加装了示宽灯灯光反射装置,车侧及车后均粘贴有反光标识纸,但反光清晰度不达标,负事故次要责任;小李夜间行车时未注意观察、未降低车速,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等,花费医疗费455724元,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小李因本事故产生损失889847.15元。
因小张所驾驶的货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小李诉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主张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9971.25元。
小李诉称:“因为货车尾部反光标识不清,导致我夜间行车追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张所驾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甲保险公司应当对我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甲保险公司代表人辩称:“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车辆被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且事故认定书已经证实,案涉货车确实存在上述改装事实,因车辆加装、改装的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我方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拒赔。”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改变车辆结构、构造行为是指货车在侧面加装了示宽灯反射装置,该加装行为属于辅助性、装饰性的轻微改动,不构成对车辆核心安全性能的实质性改变。因此,不能认定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同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以及小张车辆后方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而非因加装示宽灯导致碰撞。小李追尾碰撞货车的后部,与侧面加装的示宽灯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加装示宽灯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小张所驾货车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小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05554.15元,扣除已支付的118000元,尚余287554.15元。判决后,甲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同安法院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切勿抱有“小改没事”的侥幸心理,私自对投保车辆进行加装、改装或变更使用性质,大幅扩大车辆使用风险。确因个性化使用需求对车辆进行改动的,注意依规向车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及时主动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配合保险公司完成风险评估,变更投保事项重新计算保费,从源头避免因改装后出险,陷入保险拒赔的理赔纠纷,减少可能的经济损失。(供稿人:康珊良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