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县检察院:公开庭审“搬”到失火案发地,以案释法敲响警钟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泰宁县检察院:公开庭审“搬”到失火案发地,以案释法敲响警钟

2026-09-02 15:09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做实“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普法成效,日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将一起失火案庭审现场“搬”至案发乡镇。

乡间开庭筑牢生态安全防线

庭审现场,乡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护林员及50余名群众旁听。

被告人陈某在田间劳作时,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堆焚烧,忽视大风天气防火风险,火星引燃周边植被,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85.0585亩。庭审现场,公诉人围绕案件完整证据链条发表公诉意见,从失火罪的犯罪构成、立案量刑标准、过失用火的社会危害三个维度深度释法。泰宁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泰宁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庭忏悔的真实经历,让在场群众直观感受“一点星火、牢狱之灾”的惨痛代价。

庭审中,被告人始终认为引起森林火灾,他并非故意,而是疏忽大意,过失烧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出庭检察官现场解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非只有故意纵火才会追责,因疏忽大意、侥幸心理违规野外用火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到法定标准,同样面临法律追究。这一解读,让在场群众对森林防火责任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

以案释法敲响森林防火警钟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就地开展延伸普法,现场发放森林防火宣传手册100余份,面对面解答群众关心的文明祭祀、农事安全用火、火情处置、举报渠道等问题。结合本地山林分布、村民用火习惯,提醒村民“不在林区烧纸、不露天烧荒、不在山地吸烟、用火必清余火”。一旦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处置,切勿逃离,放任火势蔓延。

此次下乡巡回庭审,打破传统法庭普法距离感,以“身边案”“身边人”敲响生态安全警钟。下一步,泰宁县检察院将持续推动“带案下乡、以案释法”常态化,同步推进生态修复、源头普法、基层治理,引导群众自觉守住野外用火法律红线,共同守护辖区绿水青山,筑牢全域森林防火法治屏障。(供稿人:江永健)

【编辑:郑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