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光泽法院:游客自行进入危险区域溺亡,景区需担责吗?
游客为拍“美照”翻越景区护栏,不慎跌落溺亡,责任该谁担,是游客?还是景区运营方?近日,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已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应对游客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小秋与女友前往某景区观景台拍照游玩。可小秋觉得拍摄效果并不理想,于是提议道:“我们站到护栏外面去,拍个无遮挡的。”
“太危险了,你看旁边都有警示牌,别去!”女友的劝阻却未能阻止小秋的步伐,他利落地翻越护栏,进入观景台外侧危险区域,当他准备拍照时,意外突发,坠入脚下深潭,最终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小秋亲属认为景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景区运营方诉至光泽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运营方已在危险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具有合理预见,其死亡系自身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主动实施危险行为所致,故此法院依法认定景区运营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小秋亲属的诉讼请求。
光泽法院法官提醒,旅游景区并非绝对安全区域,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景区管理规定,关注安全警示标识,不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危险区域,不因追求拍摄效果而忽视自身安全,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景区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经营场所特点和风险状况,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加强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发现游客实施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提醒、劝阻,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供稿人:王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