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成曝光5起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中国网 2023-12-22 17:51:02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农业农村局现公开5起今年以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希望全县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涉农领域安全水平。

案例一:2023年5月5日,浙江省文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金某某的养殖地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金某某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上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签章。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3年2月6日从省外进的一批活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该行为属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防疫)》序号16的规定,2023年7月6日,金某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2023年9月15日,浙江省文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郑某某种植的空心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所检验项目吡虫啉指标要求≤1mg/kg,实测数据为3.00mg/kg,不符合检测依据GB23200.121-2021的标准。依据GB2763.1-2022,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空心菜9斤(其中监督抽检4斤),以销售价格4元/斤计算,共计违法所得3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浙农法发〔2022〕12号)序号10的规定,2023年12月11日,郑某某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人民币500元,合计罚没款536元。

案例三:浙江省文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玉壶镇胡某某经营的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货架上摆放的新禾基业微生物菌剂和鹤元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与农业执法智能处理系统查询的肥料登记标签不符合。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擅自修改包装上标签内容的肥料。当事人销售的新禾基业微生物菌剂的销售价格为60元每包,卖出10包,货值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鹤元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销售价格为2元每包,卖出5包,货值为20元,违法所得10元;共计两种涉案肥料的货值为2420元,违法所得为:61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肥料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定,对胡某某处以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下罚款,罚款人民币610元。

案例四:浙江省文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雷某某种植的杨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杨梅样品实测结果数据为阿维菌素0.086mg/kg,不符合 GB2763-2021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0.02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销售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农产品。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杨梅,监督抽检抽了9斤,每斤25元,总共是225元,剩余的80斤左右因为卖相不好,每斤15元,共计违法所得为 142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1的规定,对雷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元。

案例五:2023年7月18日,浙江省文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肥料监督抽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绿亨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样品实测结果数据为中量元素含量为73,不符合检测依据NY2266-2012所规定的标准含量要≥100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对文成县某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中量元素水溶肥料进了100瓶,卖了15瓶,退了83瓶(其中监督抽检2瓶),以销售价格15元/瓶计算,共计涉案肥料的违法所得为25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3的规定,对文成县某某农资经营部处以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510元。(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