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法微言 2024-01-22 17:44:34
2024年1月19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乔某某、刘某某、高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该贩毒团伙自2020年初至2021年9月,分别先后数次从湖南省邵阳市、娄底市等地,购进毒品3049.9106克,在长春市范围内进行贩卖,涉案人民币共计百万余元。在此期间,该贩毒团伙成员不断扩大,截至案发,该贩毒团伙已经扩大至30人,且部分成员以贩养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初至2021年9月,高某共计贩卖冰毒26次1060.57克、咖啡因194.5833克。乔某某贩卖冰毒6次2056.4406克,刘某某、王某贩卖冰毒5次1756.4406克。2021年8月,高某以贩卖为目的,与广东省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28万元向湖南省邵阳市的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993.47克。2021年1月至9月期间,乔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指使被告人王某、孙某先后7次到湖南省娄底市向伍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2056.4406克,涉案毒品价值人民币94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以乔某某、刘某某、高某及其团伙成员,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乔某某、刘某某、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团伙成员分别获刑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
近年来,松原中院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从严打击涉毒品犯罪分子,加大惩处力度,并将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与打击毒品犯罪紧密结合起来,精准“打财断血”,切断“以毒养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