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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能够按月领取工资了

中国网 2024-01-25 09:29:02     

“我村村民都非常感谢检察官帮忙追回工资,现在‘扶贫大棚’有了新的承包人,在《劳务合同》上注明了按月发放工资的条款,长时间拖欠工资不会再发生了。”1月22日,高唐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合凯电话回访梁村镇西张村党支部书记张连成时,张连成介绍了检察官通过办案帮助村民追缴工资欠款后的变化。

2020年9月,高唐县梁村镇帮扶蔬菜大棚对外招标经营,鞠某既懂得西红柿等蔬菜种植技术,又熟悉蔬菜销售渠道,在众多投标人中脱颖而出,获得蔬菜大棚经营权。“当时在签订合同时,只注重引入经营性收入条款,对如何发放工资的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承包者鞠某口头承诺按月发放工资,这为后来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埋下祸根。”张连成介绍了当时的情况。鞠某在梁村镇西张村及周边村招收了55名农民工从事蔬菜大棚劳务工作,开始时,鞠某有时每月发放工资,有时每季度发放,但2021年春季开始,鞠某不再发放工资,至2022年7月份,鞠某拖欠5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已达10万余元。

工资拖欠,鞠某“玩”起了失踪,职工向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向鞠某送达支付令后,仍然未果,便将线索移交县公安局。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检察官及时与鞠某和职工进行沟通,讲法律,忙督促,话稳定,“鞠某作为蔬菜大棚的承包人,由于在蔬菜种植、管理、销售等环节缺乏责任心,造成蔬菜大棚欠收,销售收入锐减,难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王合凯摸清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原因,还到农民工居住地与其沟通,“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为咱们伸张正义,足额追回工资款。”,并向鞠某及家属讲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重、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量刑幅度,讲解及时还清所欠工资从轻处罚的案例。“我和家属边打工边还债,尽快补齐所欠工资”,鞠某表示。最后在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鞠某全部偿还所欠农民工工资。

在发放所欠农民工工资现场,王合凯等同志按照“工资单”分别将工资薪酬发放给农民工们,同时发放《劳动合同明白纸》,告诫群众要明确工资发放期限及处理方式,发现拖欠工资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向检察机关请求支持起诉,最大限度追缴所欠工资,减少损失。

案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督促鞠某偿还全部所欠农民工工资后,向高唐县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2023年6月28日,高唐县法院以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五千元,鞠某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由于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扶贫大棚”承包合同终止,重新招标,在后续《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后经检察官多次回访,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高唐县检察院 王娇娃 杨兆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