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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坚决守住农用地红线

临江市人民法院 2024-01-27 09:53:42     

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临江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与宣传教育并举,持续释放耕地保护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由“1名审判长+2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模式,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管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09年至2021年期间,私自在某国营林场内,对矿渣渣堆进行加工筛选,将剩余的矿渣向场地外堆放排渣,实施非法破坏占用林地行为。经鉴定,管某某选矿渣的地块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破坏林地面积达34.1147亩,2018年至2021年破坏林地面积为0.2134亩,合计破坏林地面积34.3281亩。

临江市人民法院另查明,管某某非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改变了涉案林地生态结构,导致群落特征减低,破坏林地碳汇功能,植被的光合作用降低,对二氧化碳固定功能、氧气释放功能均造成破坏,水土保持功能、净化空气功能下降,致使涉案林地森林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改变,生态服务功能降低。管某某非法占用破坏的34.3281亩林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04491.92元。公诉机关为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花费鉴定费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管某某非法占用林地为集体林地。涉案地块林地植被完全被破坏,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过程及结果】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有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刑事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被告人管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对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因管某某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04491.92元;鉴定费20000元由管某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人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通过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提升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厘清认清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临江市人民法院也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环境资源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