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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注意了!!!这样的欠款法院不管

中国网 2024-02-20 17:11:15     

事情未能办理,但是钱却不予返还,诉至法院又为何被驳回诉讼请求?且看今天这起案件是如何发生。

2016年,王某请托亲戚于某为其妻子孙某办理社保,并约定给付“好处费”3万元,王某先预交了订金5千元。后于某找到案外人赵某为孙某办理社保手续,赵某通过其上线人员,以虚构孙某曾经是某厂工作人员的方式,为孙某办理了社保,孙某在永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10,828.59元社会保险费。同年4月,王某在其银行个人账户内提取现金2万元交给于某,并又向其转账5千元。后赵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办理社保一事真相也随之浮出水面,按照相关规定,孙某前期办理的社保事项无效,永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退还。但事后于某并未返还王某“好处费”3万元。王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后便将于某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案中,王某委托于某为其妻子办理社保的行为,实为一种请托行为,其在明知孙某不符合办理社保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构劳动用工关系等非正常途径办理社会保险,已明显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王某请求于某返还的3万元费用是不法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永吉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野 蔡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