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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法院:打伤他人须赔偿 伤者过错亦担责

中国网 2024-03-07 15:26:50     

日前,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致人损害者梁某某的监护人梁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其他责任双方互不追究。

2023年5月,从事销售行业的杨某到一台球室准备接女儿(初中生)回家,见女儿与梁某某(初中生,16周岁)坐在一起显得比较暧昧,就上前扇了梁某某一记耳光,梁某某遂将杨某殴打致伤。杨某报警后,当日到县医院就医。经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和辅助检查,入院诊断为头面部、前牙外伤,会诊意见为牙龈充血、肿胀,松动Ⅱ。经司法鉴定,杨某人体损伤程序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杨某行政拘留三日、对梁某某拘留五日(不执行)并处罚款200元。杨某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8000余元,因误工减少收入3300余元,合计11000余元,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某、梁某(梁某某监护人)赔偿。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就双方过错合理划分各自责任。梁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由其监护人梁某赔偿。梁某对杨某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诊断、病历等证实的医疗费用数额,以及主张的误工费数额均无异议,但认为杨某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双方过错程度及赔偿范围,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梁某一次性赔偿杨某各项费用10000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杨某作为被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范围未超出法律规定,梁某某无个人财产,梁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对损害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和培养法治意识,应保持理性思维,遇事要冷静,切不可图一时之快不计后果,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李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