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

中国网 2024-01-10 10:08:43     

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以下简称《深圳QFLP试点》),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号)正式设立以来,历经《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规〔2017〕1号)、《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4〕1号三次修订,优化调整了试点名称和登记备案要求。

深圳QFLP试点提出开展试点基金综合管理和制度创新模式,例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基金范围扩宽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以上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试点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并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QFLP试点。

2024年深圳金融1号文深圳QFLP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体现深圳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新信号,加大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参与QFLP试点享有深港私募通等优势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

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私募基金监管做好了顶层制度设计。深圳是继上海之后第二个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深圳QFLP试点》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落实银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规模。此次明确试点的“QFLP总量管理”早前出现在2023年2月出台的《金融支持前海30条》:总量管理额度内,前海QFLP管理企业可自主发起设立单支或多支基金,而且能灵活自主配置和更换投资项目。相较于其它试点地区,香港投资者在前海参与QFLP试点享有准入要求更低、投资范围更宽、块茎投资更方便、会商流程更简化等多项服务。

《深圳QFLP试点》也明确了试点托管要求。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定期公示。

《深圳QFLP试点》也进一步便利了申请流程。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采取“线上+线下”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原则上自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2023年2月23日,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广东省政府发布“金融支持前海30条”,香港特首李家超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提出“善用前海金融改革创新措施,扩大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的业务范围”,支持前海深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深圳辖区参照《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扶持,法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符合总部企业资质,对于新获得试点资格且展业的QFLP风投创投机构将扶持标准100万,并获得辖区产业扶持奖励;截至2023年8月末,深圳已有196家QFLP管理企业、60家QFLP基金取得试点资格,试点工作为全国有实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政策试点样本。

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介绍,QFLP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对于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来深集聚、打造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黄翠珍 高子建 王秀丽)